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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9起典型违法案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7 03:43:00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五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正定县景观路北侧运输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违规运输建筑材料案

兴隆县张某驾驶车辆运输散装沙子,装载物超过车挡板高度,并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案

秦皇岛市抚宁县某液化气站,检查发现用户使用不合格橡胶软管,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保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未采取开启雾炮、洒水抑尘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7条第二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某家具生产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查处某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沧州经济开发区某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案

衡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任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某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未对任泽区某制造企业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任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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